(2016)川710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茹阿丽与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阿丽,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茹阿丽。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被执行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彩娉。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茹阿丽与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为上述的债务提供��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28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还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担保人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茹阿丽于2016年3月4日向本处申请执行证书,茹阿丽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28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向申请执行人茹阿丽支付欠款人民币1727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7356672.00元。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的,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