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行审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王仙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王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856号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台州。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局长。被申请人:王仙红。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5]33108251151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临运罚决字[2015]33108251151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临运罚决字[2015]331082511510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王仙红缴纳罚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