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根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根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325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庆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根海,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根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