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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卢龙红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3955号原告:卢龙红,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环,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刘玉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卢龙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中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红及委托代理人李金环,被告委托代理人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为18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60元、护理费167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67元、丧葬费为21335元、死亡赔偿金78841元,以上共计1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9时30分,卢龙红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在其右前方左拐横过道路行驶宋怀庆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相撞,造成宋怀庆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孟公交认字(2016)第4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龙红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怀庆负同等责任。卢龙红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宋怀庆生前是沁阳市崇义镇金冢村的低保户,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该村委作为受益人,卢龙红已赔偿其128000元。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向原告进行理赔。故起诉来院。被告辩称:1、在无免赔的情况下我方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2、根据规定我方不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无法律规定的项目;3、诉讼费属于间接费用我方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的损失予以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龙红赔偿损失3266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负担99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担3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