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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鲍某甲与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98号原告:鲍某甲。法定代理人:鲍某乙,淮南矿业集团顾桥矿职工。被告:常某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淮南市公安局公路巡逻大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甲诉被告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