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陈伟明、欧阳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明,欧阳祥辉,温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明,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被执行人欧阳祥辉,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新龙乡。被执行人温六秀,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欧阳祥辉之妻。申请人陈伟明与被执行人欧阳祥辉、温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1650元及息,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