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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江浩与被执行人郝鸣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江浩,郝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6)陕02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董江浩,男,1989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董家河镇董家河村*组。被执行人郝鸣飞,男,1988年6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寺沟镇张郝村*组。申请执行人董江浩与被执行人郝鸣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江浩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向赔偿申请执行人董江浩医疗费等4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75元,以上合计4557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郝鸣飞2016年8月22日给付申请人董江浩1000元,剩余44575元被执行人郝鸣飞从2016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字第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