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4年9月10日,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吴某依据已生效的(2011)鄱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总标的金额为2万元,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企业信息、无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1)鄱民一初字第4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合印审 判 员 章黎选代理审判员 蒋 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