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王俊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王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杨爱民,行长。被执行人:王俊勇。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庐执字第02312号裁定,查封了王俊勇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俊勇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