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利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885号申请执行人袁×,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袁利与袁国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