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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杜双战与张安硕、渠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双战,张安硕,渠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杜双战,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张安硕,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渠金艳,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杜双战与被执行人张安硕、渠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安硕、渠金艳银行存款3254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2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