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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春菊与尤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菊,尤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797号原告:张春菊。委托代理人:王成兵,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卫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菊诉被告尤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春菊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