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岳玉基诉被告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基,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941号原告岳玉基,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状元楼603号。法定代表人,宋江。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30号。法定代表人,石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基诉被告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玉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玉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00元减半收取2743.00元,由原告黄绍礼负担。审判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