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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领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三花,彭丽花,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朱丽珍,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苏明宝,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彭丽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彭丽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领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沈四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明宝。被执行人:彭三花。被执行人:彭丽花。被执行人:包鹤松。被执行人:董建良。被执行人:苏惠红。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公司)与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投资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仁泵阀公司)、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船舶公司)、张家港市新领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尚酒店公司)、苏明宝、彭丽花、彭三花、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维仁泵阀公司、赛尔船舶公司厂房、土地,新领尚酒店的房屋均抵押给银行,无剩余价值分配。被执行人苏明宝、彭丽花、彭三花、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苏明宝、彭丽花因他案被本院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