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瞿正友、周国元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正友,周国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288号申请人:瞿正友。申请人:周国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瞿正友、周国元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严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瞿正友、周国元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国元放弃伤势鉴定,放弃追究瞿正友殴打自己的任何法律责任,周国元于2016年6月23日因打架致伤的医药费自理。二、瞿正友放弃伤势鉴定,放弃追究周国元殴打自己的任何法律责任。瞿正友于2016年6月23日因打架致伤的医药费自理。三、瞿正友赔偿周国元于2016年6月28日因打架受伤的医药费以及后续治疗费伍佰元整。(已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