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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瞿正友、周国元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正友,周国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288号申请人:瞿正友。申请人:周国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瞿正友、周国元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严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瞿正友、周国元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国元放弃伤势鉴定,放弃追究瞿正友殴打自己的任何法律责任,周国元于2016年6月23日因打架致伤的医药费自理。二、瞿正友放弃伤势鉴定,放弃追究周国元殴打自己的任何法律责任。瞿正友于2016年6月23日因打架致伤的医药费自理。三、瞿正友赔偿周国元于2016年6月28日因打架受伤的医药费以及后续治疗费伍佰元整。(已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紫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