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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386号原告:杨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