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湘02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伟与刘福泉、刘继辉、刘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刘福泉,刘继辉,刘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湘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吴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福泉,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继辉,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云良,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刘福泉、刘继辉、刘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