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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琳与何珊、陆昭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琳,何珊,陆昭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琳,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刘志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仪,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珊,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何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一审被告:陆昭贵,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再审申请人林琳因与被申请人何珊、一审被告陆昭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琳申请再审称:1、原审超过审理期限,时隔两年后以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送达程序明显错误。该案于2014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直至2016年2月16日才判决,申请人在2016年4月处理别的案件时才偶然得知。原审2016年2月16日才对陆昭贵公告送达判决书,而对申请人,法院至始至终没有给申请人打过电话通知判决书的事,仅仅通过邮寄方式就视为送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当时申请人不在家中,回北海老家过年,当接到快递员电话时申请人只是要求快递员退回法院,快递员就在回执上写明申请人拒收,法院单凭快递员的回执就视为判决书送达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应采取留置送达,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做到。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与陆昭贵于2012年3月15日离婚,该借条是2012年3月12日出具,陆昭贵下落不明,申请人对此笔债务根本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人对此借条真实性存在质疑,且被申请人称该借款全部用现金交付给被告,没有银行流水凭证佐证,在陆昭贵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该借条的真实性更难认定。且早在2011年,申请人与陆昭贵早已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申请人一直在北海哺育小孩,陆昭贵也一直没有给过小孩和林琳的生活费用。就算该笔借款真实存在,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陆昭贵的个人债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提交分居证明及离婚证、陆昭贵出轨证明、陆昭贵赌博知情者与申请人的对话、陆昭贵与赌徒的赌博对话、陆昭贵父亲的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离婚后对陆昭贵个人是否负债不知情,陆昭贵有赌博行为,因赌博欠下巨债。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4)西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何珊述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情形,其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了分居证明及离婚证、陆昭贵出轨证明、陆昭贵赌博知情者与申请人的对话、陆昭贵与赌徒的赌博对话、陆昭贵父亲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申请人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申请人离婚后对陆昭贵个人是否负债不知情,陆昭贵有赌博行为,因赌博欠下巨债,但上述证明内容不能够证明本案借款系陆昭贵用于赌博、亦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申请人主张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中,一审原告提交了借条、两被告的结婚证等证据并经开庭举证质证。原审依据上述证据认定被申请人与一审被告陆昭贵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该借款发生在陆昭贵与林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原审送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邮政机构将邮件退回法院,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十一)项申请再审,但一审并无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林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 敏审判员 邓志尚审判员 李志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