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晨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01888号原告: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6937068Xk)法定代表人:孙亚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晨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500809573)法定代表人: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08元,由原告浙江冠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