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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唐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玮,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唐玮,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9号院11号楼2层221号。申请执行人唐玮与被执行人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玮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7549号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兰健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银行存在未冻结余额8594.47元,余额不足;通过车管部门查询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物业。经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现已将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4执20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一林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