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华与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梁华被执行人:海阳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0687民初9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31525.95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931525.9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114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春蓬审判员 由彦明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