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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601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要与被告协商处理婚姻问题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慧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