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井祥、黄素英等与胡金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祥,黄素英,胡金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267号原告吴井祥,男,1953年3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黄素英,女,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星增,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胡金根,男,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强。住所地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委托代理人杜康,该公司职工。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俭,董事长。地址广东省白云区机场路282号。机构代码91440000190488448J。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井祥、黄素英与被告胡金根、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井祥、黄素英及委托代理人刘星增、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康、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鑫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金根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我们是被害人吴某的父母,是其法定继承人。吴某生前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吴某,女,1979年7月18日生,于2005年11月1日应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县南戴河宾馆招工,被正式录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在该单位为副总经理,会计、现金兼出纳。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协议,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吴某在该单位工作身兼数职尤为重要的是现金出纳,掌管大量现金。2006年夏,广州白云机场给该宾馆拨了一笔70万元的装修款,被单位内部人员信息外泄,12月8日吴某给单位职工发工资后,驾车回家,被内外勾结罪犯梁永生等人隐匿跟踪到家。于当晚窜入吴某住处,出于熟人敲开门后,梁等罪犯闯入屋内将吴某杀死实施抢劫。盗走加油卡、消费卡、私物、首饰、电脑等价值202192.46元的财物。案发后,长达14天里,被告作为单位领导人,对吴某没到岗上班,一直未查岗寻人,严重失职,案发后被告又隐匿案情。被害人吴某因是该单位的职工,身为会计、出纳掌管大量现金,在给单位发工资时段,被罪犯跟踪隐匿而遇害。被告单位严重违反财会制度规定,是造成吴某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有严重的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二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20000元,丧葬费18083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人民币198083元。二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公安机关对胡金根、王志文、叶腾、唐先应的询问笔录,受害人吴某的日记,用以证明受害人吴某从事会计、现金工作,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与受害人吴某被害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吴某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的营业执照,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11)抚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的证明,抚宁县公安局南戴河分局的证明。被告胡金根辩称:2005年11月,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与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签订了租赁协议,由于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签订协议后因故无法经营,因此,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将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转租给我,并签订了协议书,我承包前,吴某已在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工作多年,总经理不在时,吴某全面负责宾馆工作。2005年底,我接管经营白云机场南戴河宾馆时,吴某作为白云机场代表监督宾馆经营,负责财务、资产、公章及执照管理。我与吴某代表的是不同的两个单位,我们既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没有雇佣关系,她的一切工作生活都要受白云机场的领导和安排,她的工资福利待遇都由白云机场负责发放,吴某本人在南戴河有自己的住房,她的去向和行踪我无权过问,根据南戴河暑期特点,2006年9月底,宾馆已经没有客人入住,只留有警卫人员护院,吴某也很少来宾馆,因此,当吴某在宾馆外的某小区家中遇害,我也是在警方介入后才知道的。所以,吴某的事情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现如今,被答辩人向法院状告我有连带责任,纯粹是强拉硬扯,无中生有,干扰了我的生活,造成了我的身心伤害,我表示十分气愤和无法理解,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胡金根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与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的协议书、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与胡金根的协议书。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贵院发来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1276号《应诉通知书》,要求参加“吴井祥、黄素英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胡金根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1、答辩人与本案原、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的原告的《起诉状》是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及胡金根”,答辩人公司于2000年9月19日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与本案原告及两被告均无任何法律关系。2、答辩人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答辩人与本案其它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无任何民事关联,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综上,答辩人申请贵院撤销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的追加。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公司基本情况的说明(开庭后提交)。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早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使按照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事实发生在2006年12月8日,被答辩人的诉请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二、答辩人无侵权行为,与吴某被害无因果关系,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1、吴某是在家中被害,属于非因公死亡,事后被答辩人吴井祥已2007年1月18日领取了“吴某同志非因公死亡抚恤待遇金”人民币21915元,被答辩人对吴某非因公死亡是认可的,吴某的被害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被答辩人不认可吴某是非因公死亡,可以申请工亡认定,按劳动争议处理,但被答辩人并没有申请工亡认定,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抚检刑诉字(2011)015号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载明的事实,犯罪地点是吴某个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抢劫的财物均是被害人吴某的个人财产,答辩人并没有任何的财产损失,答辩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与吴某被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三、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被答辩人,赔偿责任也已终结。吴某在工作期间,答辩人为吴某投保了人身保险,吴某被害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二答辩人保险赔偿金20万元整,被答辩人也收到了相关的赔偿款,赔付已经完毕。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吴某非因公死亡抚恤待报销单,赔付意外伤害险的相关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对二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我们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以白云机场命名的有20多家。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二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到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原告提交证据二。证明吴某在家中被害,犯罪嫌疑人抢走的财务均是吴某的个人财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十五可以证明),上述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也不能够证明与吴某被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原告对被告胡金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胡金根提交的证据均认为与其没有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依职权依法调取了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的企业注册、注销情况登记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的登记注册情况的证明。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原告、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作如下综合认定:公安机关对胡金根、王志文、叶腾、唐先应的询问笔录,受害人吴某的日记,抚宁南戴河宾馆的营业执照,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11)抚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劳动合同书,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的营业执照,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的证明,抚宁县公安局南戴河分局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告吴某非因公死亡抚恤待报销单因二原告有异议,被告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确认;赔付意外伤害险的相关材料二原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原告、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受害人吴某的父母。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成立于1997年6月12日,企业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唐先应,注销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清算完结日期为2015年9月2日。2005年11月1日受害人吴某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在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从事会计、现金工作。2006年12月8日在家中被害,现嫌疑人尚未归案。故二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20000元,丧葬费18083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合计198083元。庭审中变更为302083元。另查明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中国民航总局民航体函(1998)64号文件,民航政法函(2000)478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826号文件批准设立,于2000年9月19日,在广东省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等数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下设机构,经查询该培训中心未注册,即未取得法人资格。广州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在经营过程中托管经营,于2005年11月1日与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签定了协议书,2005年11月29日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又将白云机场抚宁南戴河宾馆转租给本案的被告胡金根。受害人吴某死亡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发给吴某丧葬补助费、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合计21915元,庭审中二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鉴定,后于2016年3月29日做出撤回鉴定的申请,吴某在工作期间被告为其投保了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永安保险已赔付给吴某的受益人即二原告2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被害人吴某死亡,系犯罪嫌疑人的所为,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由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吴某生前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培训中心系该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下设机构,故对吴某因意外受害死亡,依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非因公意外死亡的,用人单位应给丧葬费为3个月工资,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为6个月工资,2005年秦皇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1461元,被告应给付二原告上述费用21915元,其陈述已给付,该款由刘淦青支取,但二原告否认收到该笔补助金,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与被害人吴某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金根作为承租方与被害人吴某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当时吴某仍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受其领导和支配,被告胡金根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吴某受害死亡,吴某与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均没有过错,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吴某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害亦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吴井祥、黄素英因吴学敏受害意外死亡丧葬费、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合计21915元。二、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吴井祥、黄素英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井祥、黄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宝贵审 判 员 杨迎辉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