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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修玲与李文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李文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2127号原告:李秀玲,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飞,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秀玲诉被告李文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的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李文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对渗漏管道进行维修;2、判令被告在排除妨害前停止用水;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家电各项损失1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秀玲住兰州市城关区金轮馨园,被告李文飞住金轮馨园。2015年4月15日,原告发现楼上漏水,遂要被告维修堵漏,多次沟通,但被告提出原告需找施工队到其家维修,并支付1万元保证金和近2万元修理费,原告无法接受该无理要求,被告遂拒绝维修。近1年中,原告家中部分线路、墙面、电器均被损害,无法正常使用,因渗漏越来越严重,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李文飞辩称,原告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居住的位于金轮馨园,其自2011年���住至今未对房屋进行过拆除或者改造,被告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原告在其使用的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违法强拆剪力墙,砸墙过程中产生强烈的震动,直接导致被告居住的金轮馨园墙面瓷砖迸裂,间接导致1801室房屋管道出现渗漏,并出现墙面返潮等损害。2015年4月,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查看,原告房屋房顶确实出现了渗漏现象,问题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秀玲是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金轮馨园室房屋的使用人,李文飞是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金轮馨园房屋的使用人。2015年4月15日,李秀玲使用的房屋屋顶发生漏水,被告认可其使用的金轮馨园房屋漏水,但造成漏水的原因是原告在其房屋装修施工中,违法强拆剪力墙,砸墙过程中产生强烈的震动,直接导致被告居住的金轮馨园室墙面瓷砖迸裂,间接导致管道出现渗漏,并出��墙面返潮等损害。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秀玲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过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玲与被告李文飞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文飞居住使用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金轮馨园房屋漏水,导致李秀玲居住使用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金轮馨园房屋发生渗漏,对这一事实被告李文飞认可,被告李文飞应当对其房屋漏水给原告财产的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对渗漏管道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文飞辩解造成其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原告在房屋装修施工中违法强拆剪力墙,导致房屋管道出现渗漏的理由,在原告对此不认可的情况下,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故被告的该项辩解理因其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房屋是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提供生活用水是房屋居住使用的必要条件,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排除妨害前停止用水的请求即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家电各项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在被告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告对其该项诉讼主张因其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飞对原告李秀玲的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对其使用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金轮馨园���屋渗漏管道进行维修。二、驳回原告李秀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飞负担。以上第一项判决及案件受理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邢定君代理审判员  达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禄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