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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周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03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被申请执行人周泽雄地址:曾都区万店镇夹子沟村三组。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泽雄应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3930.9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万店镇夹子沟村;并拆除在非法占用393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9309元。并从2016年4月25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周红斌审判员  张运平审判员  宋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