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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仲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仲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4385号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长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仲贤。被告金仲贤。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纸业公司)诉被告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品包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兴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岭南纸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同乐、被告金仲贤(金品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岭南纸业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金品包装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金品包装公司委托原告定作瓦楞纸板,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双方确认的加工订单为准,付款期限为月结60天,若金品包装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付款,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金品包装公司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为了确保金品包装公司能够全面及时的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金仲贤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承诺愿意为金品包装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即按约为金品包装公司定作了各种规格型号的瓦楞纸板,并分期分批向金品包装公司交货。2016年3月31日经对账确认,截至该日金品包装公司结欠原告1009867.19元定作物价款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付,金品包装公司陆续支付了定作价款100000元,其余909867.19元未付,被告金仲贤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金品包装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定作物价款909867.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180元(暂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实际主张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金仲贤对被告金品包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降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主张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金品包装公司辩称对结欠的定作款本金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异议,其已经将违约金部分支付至2016年7月8日。被告金仲贤对担保情况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金品包装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瓦楞纸板,加工成品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双方确认的加工订单为准,付款期限为月结60天,若金品包装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付款,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金品包装公司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另对质量标准及验收、交货日期及数量、交货方式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金仲贤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因金品包装公司为加工定作纸板与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为了确保定作人金品包装公司能全面及时履行其在《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应金品包装公司之请求,其个人愿意作为金品包装公司的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如金品包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金仲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2016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金品包装公司发出询证函,载明截止2016年3月31日,被告金品包装公司结欠原告1009867.19元应付款,金品包装公司盖章证明数据无误。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在对账之后被告金品包装公司已支付100000元价款,并认可金品包装公司提出的违约金已付至2016年7月8日的意见,主张自2016年7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两被告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担保书》、询证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品包装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应予以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瓦楞纸板的定作服务,被告理应支付定作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金品包装公司目前尚欠原告定作款909867.19元,金品包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金品包装公司支付909867.19元定作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若被告金品包装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准时付款,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金品包装公司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现原告自愿降低计算标准,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利益归属被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仲贤自愿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对被告金品包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金品包装公司未能偿债,原告主张被告金仲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仲贤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被告金品包装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定作款909867.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金仲贤对被告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分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0元、减半收取6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5元,由被告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仲贤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采用上述付款方式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