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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换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骆换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611号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西山路9号。被告:骆换秀,女,现住桂林市叠彩区。法定代表人:汤进春。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骆换秀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自行支付所欠款项,原告因此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天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