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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成喜诉被告侯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喜,侯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75号原告杜成喜,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陕西省横山县.委托代理人马小兰,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建业,男,汉族,40岁,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喜诉被告侯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杜成喜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平审 判 员  秦永刚人民陪审员  杜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睿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