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852号原告:邓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顾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陈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