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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852号原告:邓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顾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陈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