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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法定代表人:成振芝,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华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9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隋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