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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玉珠与赖龙昌、苏曼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珠,赖龙昌,苏曼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珠,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龙昌,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被执行人苏曼娜,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申请执行人黄玉珠与被执行人赖龙昌、苏曼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赖龙昌所有的新罗区中城工业西路5号(油泵油嘴厂集资房)17幢3层301室住宅及31号附属杂物间,拍卖所得款项已于2015年9月份分配完毕。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20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