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树兰与董军、董平、段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兰,董军,董平,段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兰,女,汉族,50岁,现住集宁新区。被执行人董军,男,汉族,40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董平,男,汉族,38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段明花,女,汉族,62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集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兰与被执行人董军、董平、段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集宁区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李树兰与被告董军、董平、段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集宁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维礼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