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字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军,刘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字1596号原告:刘万军,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刘金柱,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军诉被告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