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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字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军,刘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字1596号原告:刘万军,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刘金柱,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军诉被告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