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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郭正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临海分公司,郭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328号原告:某临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林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临海分公司与被告郭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临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