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毕琪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8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毕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陈杰、汤胜军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认罪的从轻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酌情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帅(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