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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六九、李云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六九,李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807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刘六九,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李云海,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六九、李云海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海、刘六九银行存款各225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刘建政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