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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水芬诉赵天林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芬,赵天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6民初1251号原告:赵水芬,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告:赵天林,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赵水芬与被告赵天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水芬、被告赵天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水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座落于石林县大屯村委会大屯村第349号房屋为赵水芬、赵天林两姐弟共同所有。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赵水芬、被告赵天林与其母亲文玉仙(2013年6月去世)为一户,以被告赵天林为户代表申请建盖石林县大屯村委会大屯村第349号房屋。出资情况:原告赵水芬出资2.5万元现金及其责任田补偿款71563.50元,被告赵天林果树补偿款61353元,文玉仙受伤赔偿款1.7万元。在建盖过程中,曾向亲友借款。被告赵天林承认原告赵水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大屯村委会大屯村第349号房屋为原告赵水芬、被告赵天林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天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㱔永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