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潘某、罗某甲等与罗某丙、罗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执行人罗某乙。被执行人罗某丙。被执行人罗某丁。被执行人罗某戊。申请执行人潘某、罗某甲、罗某乙与被执行人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罗某甲、罗某乙已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06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到房产、土地主管部门协助申请执行人潘某、罗某甲、罗某乙将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福龙商贸城房地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河国用〔2003〕第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潘某、罗某甲、罗某乙三人名下;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河池市房产和土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潘某、罗某甲、罗某乙三人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巳交纳。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