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彭万国与彭于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万国,彭于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31号原告彭万国,男性,汉族,1944年0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晓玲,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于磊,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万国诉被告彭于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万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万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