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娘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娘某某,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192号原告娘某某被告更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多杰仁钦人民陪审员 吉 本 加人民陪审员 巴  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完么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