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娘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娘某某,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192号原告娘某某被告更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多杰仁钦人民陪审员 吉 本 加人民陪审员 巴 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完么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