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佳弗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敏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佳弗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监1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佳弗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纯,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敏,女,193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二审上诉人江苏佳弗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王敏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苏01民终241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