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8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成龙与杨维星、兰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龙,杨维星,兰春芳,刘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686号原告董成龙,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维星,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兰春芳,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同华,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董成龙与被告杨维星、兰春芳、刘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成龙诉称,2012年10月22日被告杨维星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兰春芳与杨维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同华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维星、兰春芳、刘同华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杨维星、兰春芳、刘同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并原告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宫荣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程程(2016)鲁0282民初8686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