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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来友与林名川、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友,林名川,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794号原告孙来友。委托代理人徐金茂,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名川。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友诉被告林名川、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来友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孙来友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