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来友与林名川、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友,林名川,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794号原告孙来友。委托代理人徐金茂,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名川。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友诉被告林名川、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来友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孙来友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