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林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685号罪犯林英,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威远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威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英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减刑7个月;2014年10月24日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林英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英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于2016年1月26日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5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英在服刑期间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赃款没有退赔,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