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更生与杨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更生,杨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更生,退休职工,(二小旁)。被执行人:杨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更生与被执行人杨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俭在浠水县公安局有工资收入,并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每月收入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国华审 判 员 罗爱东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寒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