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建祥、刘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建祥,刘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776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374201W,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忠(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陆洪根(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法务。被告高建祥,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丽霞,女,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祥、刘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建祥、刘丽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