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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志龙与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徐志龙,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玉兰,陈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徐志龙,居民。委托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北路218号凌桥小区南门综合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陈文祝,公司总经理。被告江玉兰,居民。被告陈勇伟,居民。原告徐志龙与被告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江玉兰、陈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龙的委托代理人耿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玉兰、陈勇伟��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志龙诉称:2012年8月30日,被告华拓公司和陈文祝因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3万元,约定2012年9月10日前还清。2013年陈文祝去世,鉴于陈文祝与被告江玉兰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勇伟系江玉兰、陈文祝之子,借款时江玉兰与陈文祝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陈文祝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勇作为陈文祝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华拓公司、江玉兰、陈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并承担从逾期之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华拓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江玉兰未作答辩。被告陈勇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文祝与江玉兰原系夫妻关系,陈文���于2013年因病去世。2012年8月30日,陈文祝、华拓公司共同向徐志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志龙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9月10日还清),如不还一切后果自负”后因陈文祝、华拓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徐志龙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华拓公司的股东系陈文祝和江玉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志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陈勇伟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一)关于被告华拓公司是否应当还款的问题。被告华拓公司与陈文祝共同向原告借款计23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华拓公司、陈文祝未能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华拓公司承担偿还借款23万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时双方仅约定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江玉兰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陈文祝生前与江玉兰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系发生在陈文祝与江玉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江玉兰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玉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2年9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盐城市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叁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相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