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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苏国华,孟凡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国华,孟凡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国华,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平,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上诉人苏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孟凡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国华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苏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