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赵生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0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5894.27元,其中包括本金25610.12元,执行费284.1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丁 悦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金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