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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184号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史深翔,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琛,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原告华商基业��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东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